前两年年报存在部分数据差错 和胜股份连收监管函、警示函 | 每经网
每经记者 吴泽鹏 每经编辑 梁枭
因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存在前期会计差错,和胜股份(SZ002824,股价15.67元,市值43.87亿元)于3月22日晚间收到了来自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以及受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还明确,和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李建湘、财务总监李信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同样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和胜股份2021年、2022年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多个报表科目金额存在错误,导致该公司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的另外一些科目金额出现了少计或多计的情况。
合并现金流量表中,2021年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7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76亿元;2022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1.20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1.20亿元。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2021年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1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1亿元;2022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多计0.46亿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计0.46亿元。
需要说明的是,和胜股份董事会直到2024年3月15日才审议通过并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胜股份前期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和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至于出现差错的原因,记者查询到,和胜股份更正公告中解释称,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及对相关规则理解不准确,造成票据背书抵消现金流量方向正负符号录入相反以及未考虑内部购销增值税额抵消等,导致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2022年度财务报表中“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多个项目披露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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