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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次子赡养其他子女就能不管?老太诉请四子女共同赡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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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子女间签订的协议,母亲由次子赡养,但老人病后需请保姆照顾,次子负担不起费用,提出兄弟姐妹共同赡养母亲;其他子女则认为,签了协议就不能反悔。

双方各持己见,老太太将四名子女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他们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浙江诸暨市法院判决由子女四人共同赡养老人。

俞老汉夫妇已年过八旬,四个子女早已成家。2014年,长女、长子、次子签订分家协议,对财产及父母赡养等作了约定:父亲由长子赡养,母亲由次子赡养。签协议时次女不在场,但对协议内容表示同意。之后,两个儿子按协议内容履行赡养义务,两个女儿也给父母生活费并给予照顾。

随着年龄增长,老太太的身体每况愈下,2014年至2017年住院两次花去6万元,后续生活需请保姆,但次子负担不起费用,要求兄弟姐妹一起承担赡养费,而长子和两个女儿认为签了协议就不能反悔。老太太将子女四人告上法院,要求判令他们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孝敬长辈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据《民法典》第1067条,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子女间的分家协议对财产、父母赡养等作了约定,达成的赡养协议实质是分担赡养协议,系各义务人对如何恰当履行义务的安排,与法定赡养义务并不冲突,但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更不能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所有赡养义务人主张权利。因母亲患病,次子个人无法保障其晚年生活,为使老人的晚年得到更好保障,判决由子女四人共同赡养。(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